(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春英与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春英,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85号原告:韩春英,女,1947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6406-3。法定代表人:徐光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韩春英与被告枞阳县外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春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徐光兵无法联系,韩春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春英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