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程新喜与周志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喜,周志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20号原告程新喜,1953年11月8日。被告周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喜诉被告周志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喜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周志兵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新喜负担。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