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海与李良、栖霞市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良,于海,栖霞市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良。委托代理人:李春江。委托代理人:孙曌强,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委托代理人:邹国良,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栖霞市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北首。负责人:李良,经理。上诉人李良因与被上诉人于海、原审被告栖霞市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