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王某某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85号原告万某甲,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闫书英,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某乙,男,51岁,汉族,壶关县一中教师,万某甲的妻弟。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缓交),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万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冬青审 判 员 张 堃人民陪审员 贾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