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重坤,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05号民事判决,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诉上诉人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重庆建兴永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