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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润才与被告梁培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润才,梁培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余润才,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梁培英,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润才与被告梁培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润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