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润才与被告梁培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润才,梁培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余润才,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梁培英,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润才与被告梁培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润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