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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正全与唐齐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前,唐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8-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前。被执行人唐齐军。本院在执行朱正前与唐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齐军未履行(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朱正前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唐齐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齐军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光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