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正全与唐齐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前,唐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8-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前。被执行人唐齐军。本院在执行朱正前与唐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齐军未履行(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朱正前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唐齐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齐军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光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