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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文华申请漆凤斌陈小金合伙协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华,漆凤斌,陈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华,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漆凤斌,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小金,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受理执行陈文华、漆凤斌与陈小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我们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小金于已归还4.4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文华、漆凤斌。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金银行无存款,工商局、国土局、房管局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可能。本案执行标的140517元,已执标的44000元,未执结标的965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丰法(2015)丰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小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审判员  刘铭审判员  金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