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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厚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09号罪犯陈厚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2)昆刑三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厚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七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厚顺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53.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55.6分。如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20分;2014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维修电工五级职业资格证获奖励分3分;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该犯已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厚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厚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厚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