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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薛海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薛海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5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系支行行长。被告:薛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薛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