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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秉勋。委托代理人朱飞轮(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丽松。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769.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2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十件执行案,均为被执行人,其名下房产由本院另案查封,且有银行抵押,抵押金额为1.6亿元,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亦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0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