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刚与李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赵刚被执行人:李烨赵刚与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亚证内字第706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烨按该执行证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烨名下银行存款、收入747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0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