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鹏飞。委托代理人:郁其成,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