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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仝波与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波,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91-2号申请执行人仝波,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波与被执行人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仝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3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1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隆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