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丙照、张丙文、刘泽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丙照,张丙文,刘泽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丙照,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张丙文,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泽停,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丙照、张丙文、刘泽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丙照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交受理费1073.43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丙文、刘泽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房地产、工商、金融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冻结被执行人张丙文妻子严月嫦的银行存款1550元等待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30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冻结被执行人张丙文妻子严月嫦的银行存款1550元等待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晓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