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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小平与高强、韩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平,高强,韩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平,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强,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韩艳玲,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孙小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强、韩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强、韩艳玲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小平借款本金96.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强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BQ8**的丰田汉兰达小轿车一辆及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恒电家苑5单元1202号房屋一套用以抵偿所欠申请人全部债务;二、由被执行人当庭将该车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三、本案受理费6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