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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董先凯与韩冰、张少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11-1号原告董先凯,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卿,市民。被告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法定代表人张少卿,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董先凯与被告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该案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