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董先凯与韩冰、张少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11-1号原告董先凯,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卿,市民。被告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法定代表人张少卿,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董先凯与被告韩冰、张少卿、永城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该案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