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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志国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国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429号罪犯王志国,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4年3月12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假建字第60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王志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犯罪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志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曾因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于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国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经服刑改造后仍实施犯罪行为,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该犯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国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