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龙与曲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龙,曲云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72-2号申请人王龙,男,4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曲云鹏,男,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王龙与被申请人曲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曲云鹏所有的房屋一处、车辆一台,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通化市胜利路房屋一处(。现因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曲云鹏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曲云鹏所有的车辆一台查封;三、解除对王龙所有的位于通化市胜利路房屋一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