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永富与沈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富,沈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富,农民。被执行人:沈钊林。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富与被执行人沈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钊林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永富借款200000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0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