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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訾文学与宋振刚、刘兴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50号申请执行人訾文学,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振刚,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兴爱,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訾文学申请执行宋振刚、刘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振刚、刘兴爱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及申请执行费480元由被执行人宋振刚、刘兴爱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宋振刚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RS6**的起亚牌小轿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訾文学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当庭将该车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8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及处理违章所需费用中的1000元(该款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三、本案执行费4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78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