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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朱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朱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林。被告:林朱钗。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朱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台州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