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福千与钱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福千,钱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千。被执行人:钱玉明。申请执行人黄福千与被执行人钱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锦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