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农立松与何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立松,何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农立松。委托代理人陈寿平,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农立松与被告何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农立松负担。审判员 林明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思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