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78-3号原告:胡某某,男,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石金喜,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XXXXX-X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周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皖RXXX**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和解,以被告周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皖RXXX**号小轿车抵偿所欠原告胡某某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皖RXXX**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