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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016号原告李春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张莉,睢城镇仝场小学教师。原告李春生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召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生诉称,2008年9月28日被告张莉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原来在实小教学,后到五里塘教学,最后到仝场小学教学,期间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还款,但是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以及依法偿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莉于2008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春生现金2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逾期每天付本金的2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与被告张莉之间的借贷关系,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莉未清偿借款,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李春生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依法偿还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6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生支付借款2万元和违约金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逾期还款之日200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