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宏玲与被申请人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52号申请人徐宏玲,女。委托代理人温向东、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扬,任该公司总经理。南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徐宏玲的仲裁申请,申请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南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叶松波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EW9**的车辆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同时对担保人叶松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EW9**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相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