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应军、张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林,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叶应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张燕(叶应军之妻),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应军、张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叶应军、张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19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2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及执行费30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举祥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