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裴风国诉李永和、安阳永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裴风国,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被告李永和,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安阳永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和。原告裴风国诉被告李永和、被告安阳永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十五号审判庭进行开庭,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裴风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