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梁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高积负担。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帅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