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梁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高积负担。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帅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