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纪龙与被执行人赖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纪龙,赖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牟纪龙,男。被执行人赖海洋(曾用名赖万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海洋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赖海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海洋承包修建了南部县公路新(扩)建工程,并在南部县有项目资金补助收入5357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赖海洋在南部县享有的项目资金补助收入215000.00元,该款由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优先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方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