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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庄光舜与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光舜,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玉全,张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庄光舜,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全,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祎,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洁洁,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庄光舜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玉全、张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庄光舜于2015年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