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荣发与赵永思、高玉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荣发,赵永思,高玉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鲁荣发。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永思。委托代理人陈晓琴,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高玉霞。原告鲁荣发诉被告赵永思、高玉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荣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鲁荣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鲁荣发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