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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文选诉被告屈刘仁,张正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梁文选,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刘仁,男,汉族沟。被告张正心,男,汉族。原告梁文选诉被告屈刘仁,张正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被告屈刘仁欠原告租赁费58658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被告张正心担保。2014年9月25日给原告偿还了3000元,2015年3月8日又偿还了4500元,苏喜东给原告偿还10000元,下欠原告41158元。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推脱不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租赁费5865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选诉被告屈刘仁、张正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文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