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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德琨、莫庆光等与邓老桂、伍燕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德琨,莫庆光,莫庆军,莫庆斌,莫曾钫,邓老桂,伍燕安,伍康仪,伍燕庭,伍仪成,伍仪花,伍燕雪,莫尚怀,莫尚胜,伍燕菊,刘秋萍,伍燕生,伍义圆,伍燕凤,文桂生,伍燕芬,舒彩波,舒彩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申字第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德琨,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庆森。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庆光,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庆军,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庆斌,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曾钫,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老桂,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安,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康仪。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庭,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仪成,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仪花,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雪,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莫尚怀,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莫尚胜,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菊,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秋萍,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生,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义圆。法定代理人:伍燕生,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永福百寿石龙八胆65号。系伍义圆之父。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凤,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文桂生,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伍燕芬,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舒彩波。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舒彩桂。法定代理人伍燕芬,农民,系该二原告之母。莫德琨等5名再审申请人因与邓老桂等18名再审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德琨等5名再审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将伍能盛的坟墓安葬在申请人的耕地内,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符合民俗。被申请人过错在先,申请人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伍能盛去世后,作为亲属的18名被申请人依照当地民俗习惯将其安葬,该坟墓没有影响申请人生产通行,其行为并无不当,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符合民俗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擅自将死者伍能盛坟头铲除,露出棺顶,构成对被申请人财产侵害,也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是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过错在先,申请人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德琨、莫庆光、莫庆军、莫庆斌、莫曾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