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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恢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负责人陈某某,行长。被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4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