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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彦贵与孟增正、孟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贵被执行人孟增正被执行人孟先宏李彦贵申请执行孟增正、孟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彦贵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1日达成和解,由孟先宏于2015年9月底前给付10000元,2015年10月底前给付10248元。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李彦贵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99元由被执行人孟先宏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