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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静萍与潘小平、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萍,潘小平,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58-1号原告:李静萍,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平,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被告:洪波,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李静萍申请解除对被告潘小平的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潘小平所有的皖BX号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赵卫农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润安花园X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丁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静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