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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金玉与卞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玉,卞立斌,北京市丰德商田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234号原告吕金玉,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卞立斌,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德商田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法定代表人卞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玉诉被告卞立斌、北京市丰德商田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玉撤诉。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