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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与邹世俊、徐德成、施昌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世俊。委托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成。原审被告:施昌根。上诉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世俊、被上诉人徐德成、原审被告施昌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世俊就本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邹世俊自愿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免除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5791.55元;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给邹世俊人民币30000元;二、邹世俊自愿负担一审判决由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诉讼费500元;三、如未能按照本协议执行,则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四、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本协议提交二审法院作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依据;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二审诉讼费由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上诉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邹世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芜湖中捷隔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侠代理审判员 后 伟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