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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2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