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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印成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成,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抚行初字第13号原告王印成,男,1957年4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303231957********,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平山营村**号。委托代理人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立群,该局耕地保护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庭,该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原告王印成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印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权平,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杨立群、王会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17日,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依原告王印成的申请作出2015年第2号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王印成:关于你要求公开和提供2003年首钢征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和对代庄申请人所《承包河套合同》进行征收的附着物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及补偿总额申请,现我局耕保股向你提供2003年首钢征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其他申请事项未查到相关资料,建议向杜庄镇政府申请查询。向王印成提供冀政转征函(2003)0250号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宽厚板生产工艺配套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的批复复印件。原告王印成诉称,原告是杜庄镇平山营村村民。1995年11月30日,原告与杜庄镇代庄村委会签订《承包河套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投资建了养殖场。首钢征地,作为征地实施机关的被告,一直没有公告公开征地政府审批手续和补偿。原告投入上百万元,只给原告27.5万元,而且不告诉原告补偿标准和补偿项目,补偿协议也没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和提供2003年首钢征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和对代庄原告所《承包河套合同》进行征收的附着物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及补偿总额。2015年4月17日,被告以《告知书》的形式答复,仅提供了首钢征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其他事项建议原告向杜庄镇政府申请查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提供对原告承包的河套进行征地补偿的相关信息,包含未提供的对代庄原告所《承包河套合同》进行��收的附着物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及补偿总额。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王印成身份证复印件,2、抚宁县国土局告知书复印件,3、特快专递复印件及原件,4、承包河套合同复印件,5、2003年6月19日协议书复印件,6、2003年7月7日收据复印件,7、2003年6月12日收据复印件,8、2003年6月12日协议书复印件,9、附着物补偿明细复印件,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1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2证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采用告知书形式给予答复,证3证明原告两次采用特快专递形式申请被告信息公开,证4证明原告在代庄村承包养殖的事实,证5-9证明杜庄镇政府给原告提供的信息,证10证明向被告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辩称,就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经查被告仅持有用地批复,其他申请事项被告未查到。因原告申请的是自己承包合同范围内涉及到的具体补偿相关信息,且该项工作是镇政府具体实施,被告存档的材料中没有这些相关信息,原告也亲眼目睹了被告查询过程,基于此,被告建议原告到所在镇查询相关信息。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结果登记表一份,2015年第2号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庭审质证,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4月17日,原告王印成向被告���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2003年首钢征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和对代庄原告所《承包河套合同》进行征收的附着物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及补偿总额。当日,被告作出2015年第2号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原告提供了冀政转征函(2003)0250号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宽厚板生产工艺配套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的批复的复印件。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原告王印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做出了答复,对本机关保存的信息已向原告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已告知原告���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故对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原告提出增加杜庄镇政府为被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告收到的告知书上署名的机关为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以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起诉,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印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国审 判 员  池会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子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