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立与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肖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新业。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娄底市长青中街**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升,系被告呼吸内科主任医师。原告肖立与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肖立负担。审 判 长  谢爱平审 判 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