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秦作好与王建、刁晓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152号原告秦作好,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三村。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611260830。委托代理人王宣业,即墨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被告刁晓丽,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作好与被告王建、被告刁晓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作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