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吕志刚、李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吕志刚,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代表人邹基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审被告李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志刚、原审被告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险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展,被上诉人吕志刚、原审被告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2014年4月16日,吕志刚与李涛双方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7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顾乡大队委托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吕志刚进行“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护理时间与人数、继续治疗费用”等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明确吕志刚的医疗终结时间为九个月,但同时作出吕志刚伤残等级为九级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条关于评定时机的规定,该《鉴定意见》的结论依据不足。且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委托鉴定过程中未通知事故车辆的险险公司到场参加,亦不符合鉴定的程序规定。吕志刚提起本案诉讼后,阳光财险黑分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吕志刚重新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不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或程序违法,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为由,认为阳光财险黑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异议不成立,从而采信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综上,原审法院在吕志刚举示的《鉴定意见》结论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未依阳光财险黑分公司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退还上诉人阳光财产险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春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