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飞与临泉县临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临泉县临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95号原告:张飞,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临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李淮岭。原告张飞与被告临泉县临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