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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白吉录与穆岱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吉录,穆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白吉录,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穆岱君,女,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白吉录与穆岱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8907.6元及诉讼费523元,扣划被执行人穆岱君银行存款550元,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罗文波银行存款1234.13元。因被执行人罗文波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故到位款项未支付申请人。本案未执行28907.6元及诉讼费523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