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方某甲、方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8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于萌,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某乙,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颖、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及其辩护人于萌、被告人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明知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伙同徐淑芬(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万达商务楼1614室成立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以月息4%至8%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54万元。被告人方某乙明知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以月息4%至8%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3万元。后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某乙被查获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卜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供述;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系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方某甲系自首。被告人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单位犯罪,并非被告人方某甲的个人行为;2、被告人方某甲系自首;3、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较轻。被告人方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矿石、角闪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闫家中。被告人方某甲根据闫家中的安排,以月息4%至8%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伙同徐淑芬等人在青岛地区向社会公众吸食存款。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在明知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54万元。被告人方某乙在明知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以月息4%至8%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3万元。后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某乙被查获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某乙被抓获到案的情况。2、调取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网银交易明细证实,方某甲尾号为0012的账户交易情况;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12月9日期间,方某甲尾号为0012的农业银行卡收到徐淑芬、闫家中等人账户汇入资金情况以及于某的农业银行卡向投资人返款的情况。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信息等证实,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闫家中,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矿石、角闪岩。4、聘书证实,2011年2月26日,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聘任方某甲为公司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5、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决定、借据、银行凭证证实,佳盟矿业公司借方某甲个人200万元用于解决未发利息,及2011年11月以后的利息发放情况。6、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证实,佳盟矿业公司支付利息等的情况。7、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报单汇总表证实,徐淑芬吸收资金及获得返利的情况。8、佣金发放表、业绩考核与奖金发放表证实,被告人方某乙的业绩情况及领取奖金的情况。9、起诉意见书证实,2012年7月24日,闫家中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东海县公安局移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开始,其在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担任会计,负责人是方某甲。其主要负责记录客户存入的钱、客户信息,计算客户应得利息,按照方某甲的指示操作网银给客户存利息。公司的基本流程是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客户存入公司的资金都有银行小票,最初每个客户小票的复印件和投资者的名字、投资期限分别于每月的13号、23号、33号统一通过传真的形式传给济南的佳盟公司总部,后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给济南总部。济南总部在收到传真大约过3、4天后,把借款协议书和收据邮寄给青岛分公司,客户经理把借款协议书和收据再分发给客户。客户经理的提成总公司统一给方某甲,方某甲再把提成分给客户经理。每个客户应得的利息都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其到佳盟公司工作后,按照方某甲的指示开通了卡号为6214的农业银行,卡在方某甲处,方某甲向这张卡打款,然后让其根据徐淑芬核算的数据给别人打款,再就是提现金支付办公费用。通过记账的情况得知,公司有10多名业务员,分别是:兰蔚青、谢斌莲、王某丙华、陈瑞芳、胡建华、李世昌、林春、隋媛媛、杨敏、王某己、臧梅、方某乙、陈玉春、付秀花。公司大约有120多名投资客户,青岛地区吸收了4000多万元。徐淑芬负责收发合同、核算给每个业务经理多少钱,给投资客户的一次性奖励、利息,并负责资金分配,偶尔也接待客户。2、证人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佳盟矿业公司的会计人员,公司法人是闫家中,主要经营铁矿粉等产品及加工。大约2010年公司开始从社会上融资。2010年下半年,青岛地区有人在公司投钱,有徐淑芬和方某甲。后来方某甲来济南找闫家中,闫家中让其以公司名义给方某甲发一个聘书,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聘任方某甲为山东佳盟矿业在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方某甲来济南之后不久,就陆续有钱打到闫家中账户,闫家中让其每个月的10号、20号、30号三次,按照方某甲提供的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按每人2%的利息加4%的红利给方某甲账户汇款。方某甲定期将投资人的汇款凭证和明细做表后,传真给公司。闫家中让其按照方某甲提供明细的合同金额的25%作为返点,将这些钱汇款给方某甲,然后其和公司内勤再写投资协议,盖章后寄给方某甲公司。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前后,其将位于青岛市北京路27号1号楼1319户的房产卖给了方某甲,价格是155万元,房款是方某甲的儿子方建明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方某乙说他父亲方某甲是佳盟矿业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存款当场给2%的奖励,存款一年月息6%、半年月息4%。2011年5月10日开始,其先后七次向方某乙提供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52万元,收到利息共计26.25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王某乙投资的情况。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刘某甲带其到市北区万达商务楼A座1614室佳盟矿业的办公地点,方某甲向其介绍了佳盟矿业的情况,并说佳盟公司高息向社会吸收存款,投资一年期月息6%、半年期月息4%。2011年6月30日开始,其先后三次向方某甲提供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10万元,方某甲给了借款协议和收据。期间,其收到利息21.6万元,损失88.4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吕某投资的情况。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董素香介绍说她丈夫方某甲是佳盟矿业公司青岛地区的经理,公司向社会高息吸收存款,投资一年期月息6%、半年期月息4%。2011年2月22日,其根据董素香的要求将5万元转到她提供的账户上。一周之后,董素香交给其一份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存期半年。2011年3月至7月,其收到利息共计1万元。存款到期后,其按照董素香的要求将5万元续存,后来又收到9千元利息。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徐某的投资情况。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方某乙说她父亲方某甲是佳盟矿业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投资利息很高。2011年7月10日,其向佳盟公司投资22万元,方某乙带其到万达商务楼A座1614室,公司副总付秀华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并说投资月息6%,12个月后返还本金,投资10日内奖励投资额的2%。2011年8月10日、10月30日,其又分别投资5万元。期间共收到奖励和利息7.22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王某丙的投资情况。8、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蓝蔚青说她在佳盟矿业公司青岛办事处上班,公司总部在济南,现在向社会融资,利息很高,存款当场给投资额2%的奖励,存款一年月息6%,半年月息4%。2011年10月20日,其将5万元转到方某甲的账户上。几天后,蓝蔚青交给其借款合同和收据。后来收到利息4000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傅某的投资情况。9、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底,邻居兰蔚青向其推荐佳盟矿业投资项目,并拿了别人的借款协议让其看。2011年8月20日,其和兰蔚青一起将5万元存入闫家中的账户;2011年10月30日,其和兰蔚青一起将7万元存入方某甲的账户。期间收到利息14600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王某丁的投资情况。10、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王某丁向其母亲毕薇介绍佳盟矿业公司投资利息很高。2011年9月20日,母亲把5万元转到其账户,和王某丁一起到农业银行转存到闫家中名下。几天后,业务人员蓝蔚青把收据、协议、银行业务单交给王某丁,王某丁把这些材料交给了毕薇。期间收到利息6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王某戊的投资情况。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其从同事王淑华处得知佳盟矿业公司投资利息很高。其多次向方某甲咨询,他保证投资很安全。2010年10月份开始,其先后四次投资共计47万元,其中第一次投资的10万元本息已经收回,收据已经交给公司。借款协议、收据证证实,证人李某甲的投资情况。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朋友方某甲说他受闫家中委托,现在是佳盟矿业公司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方某甲让其投资佳盟矿业公司,并许诺月息6%。2011年4月份,方某甲多次打电话让其投资。2011年5月30日、9月30日,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8万元,收到利息2.16万元。借款协议、收据证实,证人刘某甲的投资情况。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方某甲说他现在是佳盟矿业公司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让其投资佳盟矿业公司,投资一年期月息6%、半年期月息4%,到期返还本金。后方某甲多次邀其到延吉路万达商务楼A座1614室,向其介绍情况。2011年4月份,方某甲带其到山东邹平考察。2011年5月30日,其将20万元分二次转到方某甲提供的账户上。之后收到利息5.4万元。借款协议、收据证实,证人李某乙的投资情况。14、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初,其同事董素香多次打电话说她丈夫方某甲是山东佳盟矿业公司青岛分公司的经理,佳盟矿业公司现在向社会集资,利息很高。5月中旬,方某甲在延吉路万达向其详细介绍了佳盟矿业公司的情况,投资一年期月息6%、半年期月息4%。之后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23万元,收到利息5.88万元。2012年4月份,其从方某甲处要回8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单某的投资情况。15、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从邻居处听说佳盟矿业公司投资利息很高。后来其到延吉路万达商务楼了解情况,方某甲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投资利息很高。2011年4月份开始,其先后九次投资共计78万元,收到利息20.88万元。另外,其替儿子原志滨投资11万元,收到利息2.1万元;替同学朱秀珍投资3万元,收到利息1800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王某己、原志滨、朱秀珍的投资情况。1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董素香向其介绍佳盟矿业公司投资利息很高。其丈夫徐某投资5万元。2011年年初,其将拆迁补偿费55万元汇到闫家中的账户上投资。之后又先后二次分别投资10万元。期间共收到利息20.1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李某丙的投资情况。17、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日,陈瑞芳介绍佳盟矿业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延吉路万达广场A座16楼了解情况后,向方某甲的账户汇款5万元作为投资,但没有收到任何利息。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闫某的投资情况。1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陈瑞芳向其介绍佳盟矿业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10月20日,其到延吉路万达广场了解情况,他们介绍公司投资利息8%。其将5万元存到闫家中的账户上,后来收到利息5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邓某的投资情况。19、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陈瑞芳介绍在佳盟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10月27日,其给方某甲汇款5万元,收到利息4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侯某的投资情况。2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他人处听说佳盟矿业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9月份,其和妻子施某到延吉路万达A座16楼了解情况,方某甲、付秀华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后来方某甲带着其到邹平大河矿考察,其和妻子感觉这家公司不错。之后,施某先后三次投资共计80万元,收到返利6.54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施某的投资情况。2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其从王淑华处听说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正在集资,利息高达6%。后来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11万元。借款协议、收据证实,证人孙某甲的投资情况。2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邻居王淑华介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正在集资,利息高达6%。2011年10月30日,其投资7万元,两天后在公司拿到合同和收据。借款协议、收据证实,证人张某甲的投资情况。2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邻居王淑华介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正在集资,利息高达6%。2011年5月30日,其投资5万元,三天后在公司拿到合同和收据。后来,其收到利息9千元。借款协议、收据证实,证人张某乙的投资情况。2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兰蔚青说她在佳盟矿业投资利息很高,投资当场奖励2%,一年期月息6%,半年期月息4%。2011年8月28日,其将7万元(包括傅某的3万元)投资款存到闫家中的账户上,几天后兰蔚青将合同和收据送过来。2011年10月20日,其再次投资5万元。期间共收到利息1.38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曹某的投资情况。2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经朋友林春介绍在佳盟公司投资。2011年1月25日前后,其到连云港路万达商务楼A座1614室投资4万元,收到6次利息1.44万元。投资到期后,2011年7月30日又将4万元转为下一年投资,并将原来的投资协议交回,这笔投资收到4次利息共计9600元,本金没有收回。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刘某乙的投资情况。2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从朋友处听说佳盟矿业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其和妻子潘娜到连云港路附近的万达商务楼A座1614房间了解投资情况,方某甲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并说投资5万元起步,每月利息6%,到期后返还本金。潘娜用其银行卡向闫家中的账户转账8万元,该笔投资收到利息2.88万元,投资到期后转为下一期投资。2011年5月30日、6月30日、10月20日,其又先后三次投资共计17万元。其共投资25万元,收到利息7.62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张某丙的投资情况。2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王某己说她在佳盟矿业投资,收益很高。之后,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9万元,收回利息3.78万元。另外,其还代替女儿魏东投资三次,共投资19万元,收回利息11.04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周某、魏东的投资情况。2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经陈瑞芳介绍在佳盟公司投资。2011年10月31日其投资了5万元,汇到方某甲账户上,陈瑞芳带其到万达商务楼A座1614办公室,付秀花介绍了投资收益情况。其收到奖金1千元和利息4千元,后没有收回本金。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袁某的投资情况。29、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朋友王某己处听说她在佳盟矿业投资,收益很高。2010年11月15日前后的一天,王某己带其到连云港路附近的万达广场商务楼A座1614室,方某甲介绍了佳盟矿业公司的情况,并说收益很好。后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9万元,收回利息和奖励共计5.64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岳某的投资情况。3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谢斌莲处听说她在佳盟矿业公司投资,收益很大。谢斌莲带其到连云港路附近的万达商务楼了解情况,方某甲介绍了公司的情况,收益很高。2010年11月12日开始,其先后四次投资共计20万元,合同金额13万元,收回本金7万元,收回利息8.28万元。另外,其还以丈夫张建国的名义投资15万元,收回利息6.5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肖某、张建国的投资情况。31、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从陈瑞芳处听说佳盟矿业投资利息很高。2011年9月份开始,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10万元,收回奖励和利息9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张某丁的投资情况。3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父母在佳盟矿业投资,其跟着到连云港路附近的办公地点了解过情况。2011年10月份开始,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10万元,收回利息4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刘某丙的投资情况。33、证人刘某丁的证言真实,其听哥哥刘春城、嫂子王某辛说在佳盟公司投资利息很高,并到万达佳盟公司办公室了解情况,付秀花和陈玉春介绍了投资情况。2011年10月21日,其投资5万元,后来收到利息3000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刘某丁的投资情况。34、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其从陈瑞芳处听说在佳盟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10月份,其到连云港路万达商务楼A座1614室了解情况,公司的人介绍投资一年月息8%。10月31日,其将5万元投资款汇至方某甲的账户,后来收到利息和奖励共计5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刘某戊的投资情况。35、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其从朋友陈瑞芳处听说佳盟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并跟随陈瑞芳到万达商务楼了解情况。2011年10月31日,其投资10万元,后来收到陈瑞芳支付现金8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王某庚的投资情况。3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从姐姐陈瑞芳处听说佳盟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10月31日,其将投资款5万元存入方某甲的账户,几天后陈瑞芳给了一份借款协议和收据。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陈某的投资情况。37、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其从同学兰蔚青处听说佳盟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其跟兰蔚青到连云港路万达商务楼了解情况,付秀华和陈玉春接待,并介绍了公司投资收益情况。后其先后二次投资共计18万元,收到奖励和利息共计2.64万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王某辛的投资情况。3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陈瑞芳向其介绍佳盟公司投资收益很高。2011年10月28日,其在陈瑞芳的带领下将5万元投资款存入方某甲的账户。几天后,陈瑞芳将借款协议等送来。后来收到奖励和利息共计5千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杨某的投资情况。3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周某在佳盟公司投资。2011年5月31日,其通过母亲将8万元交给王某己办理,王某己把钱存入闫家中的账户。后来收到返利2.88万元。银行凭证证实,证人魏某转账的情况。40、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朋友隋媛媛介绍佳盟公司投资利润很高。2011年7月13日,其在市南区山东路和江西路路口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向“闫家中”账户存入10万元。后来隋媛媛交给其一张借款协议书和一张交款人收执。期间收到利息3万元,本金未收回。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张某戊的投资情况。4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弟妹方某乙说方某甲是山东加盟矿业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佳盟公司在济南,现在正面向社会融资,利息很高,存款当场给投资额2%的一次性奖励,存款一年的月息6%,存款半年月息4%,现在已经很多人投资了。2011年6月10日,其交给方某乙9万元,方某乙给了合同和收据。后来收到利息5400元。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李某丁的投资情况。4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弟妹方某乙说她正在搞投资挣钱,她爸爸方某甲是山东加盟矿业青岛办事处的负责人,佳盟公司在济南,有实体,有矿做抵押,现在正面向社会融资,存款当场给投资额2%的一次性奖励,存款一年月息6%,存款半年月息4%。2011年6月9日,方某乙用其名下的农行卡给闫家中账户汇款10万元,6月30号又存入10万元,然后方某乙送来合同和收据。其共计收到利息5万元,本金没收回。借款协议、收据、银行凭证证实,证人李某戊的投资情况。4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天,一名李姓男子介绍其到佳盟矿业公司考察,后来,其和徐淑芬、时培英、方某甲、王世鹏等人去了佳盟矿业公司了解情况。2009年9月前后,佳盟矿业公司来了一个负责人,说除了投资之外,还可以介绍朋友等来投资,并且确定了其五个人具体办这件事,让徐淑芬负责会计、打款、审核返点等工作,并在市北区万达商务楼A做1719室租了办公室,后来其五人就各自介绍了些人到佳盟矿业公司投资。后来其和他们闹翻了,就离开了,不清楚具体徐淑芬如何经营。(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方某甲供述,2010年7月前后,朋友李慧才说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的发展前景不错,正在青岛民间融资,该就跟着李慧才等人一起去佳盟矿业公司在济南的办公地点考察,该看到这家公司比较正规,闫家中介绍了企业的情况,并提供了投资合同样本。后该向佳盟矿业公司投资5万元,获利6千元。徐淑芬和该商议,说闫家中给投资额20%的返点作为业务经费,这些费用给投资人一次性奖励、给推广客户经理的奖励、再去掉公办费用之后,剩余部分该二人平分,该同意了。2010年9、10月份前后,该和徐淑芬在延吉路万达1614户租用办公室,以前在佳盟矿业公司投资的一部分客户逐渐就开始介绍其他人给佳盟矿业公司投资。于某是会计,负责记账、打款和办公室的一些杂活。徐淑芬管财务,给投资人和业务经理核算发多钱。客户经理具体介绍投资人,给他们介绍佳盟矿业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前景、回报等。客户投资之后,佳盟矿业公司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和该结算,按照20%的返点打业务经费,将给客户6%的利息和红利、到期的本金一并打到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是:6212),该再将需要付给客户的利息和红利、到期的本金、给客户经理的奖励都打到会计于某的账号内(账号:6214),由于某通过网银转给客户和业务经理。2011年2月份,公司聘任该为佳盟矿业公司青岛办事处负责人。2011年9月前后,徐淑芬眼睛有病去做手术了,该身体不好,经常不在办事处,付秀花、陈玉春此时业务量做得比较大,他俩就开始实际在办事处负责。2011年10月前后,付秀花、陈玉春一起去济南找闫家中,确定了他俩在青岛地区继续负责融资,该和徐淑芬就退出了。该参与融资时的业务经理有付秀花、陈玉春、方某乙、臧梅、王某己、杨敏、隋媛媛、林春、李世昌、胡建华、陈瑞芳、王某丙华、谢斌莲、兰蔚青等人。期间融资共计3998万元,获得未分配之前的返点799万余元。这些钱大部分支付给客户经理和投资客户的一次性奖励,另外支付房租、工资等日常开销,剩余的钱该和徐淑芬平分。该介绍客户时,给客户出示公司全部执照的复印件,向他们介绍这个公司有3个矿和1个水电站,发展前景很好,集资给的利息也很高。投资存期是半年或一年,到期后返还本金,每个月支付投资额6%的利息(后期有到8%),利息是每月一结。该在佳盟公司没有钱支付给投资人本金、利息时垫付了76万元。2011年12月9日该还给闫家中汇款200万元。后来投资人到该家里闹,该就将他们的投资合同买了过来,韩青5万元,徐某5万元,单某8万元,胡吉平5万元,胡吉德55万元,胡吉祥40万元,矫瑞红5万元,矫水芹5万元。2、被告人方某乙供述,2010年10月,该父亲方某甲说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的发展前景不错,他去考察过了,盈利前景好。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现在正面向社会集资,给的利息很高。后来该和儿子共投资80多万元。该介绍了王某丙、王某乙,还有亲戚投资这个公司。该介绍他们投资时说父亲到佳盟矿业公司考察过,公司有3个矿和1个水电站,发展前景很好,集资利息很高。现在公司对外承诺只要投资就可以获取高息,投资条件是5万元一份,存期是半年或一年,到期后返还本金,每个月支付投资额6%的利息,利息是每月一结。该把投资的借款协议书给他们看,还领着他们到公司办公室考察。公司的负责人除了方某甲,还有徐淑芬、陈玉春和付秀花。2011年10月以后,方某甲和徐淑芬已经不再青岛办事处负责,由陈玉春和付秀花负责。3、同案人闫家中供述,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2008年在山东临沂注册成立,该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生产缺少资金,为了资金周转,就开始在社会上融资。在青岛、东海、徐州、天津等10余个地区,从老百姓手里融资,承诺给月息2%和红利4%(共计6%),投资周期为6个月或12个月。该先在各个地区发展投资的负责人,再由投资负责人在当地发展客户,客户直接把钱打到该名下的账户,该再定期打给地区负责人返点。2010年6月份前后,王军英发展了青岛的孙某乙、徐淑芬、方某甲,后来王军英不干了,该就接着她继续发展并融资。2011年7、8月份时,孙某乙、徐淑芬不干了,方某甲主动找到该,该和方某甲商定好,方某甲具体在青岛地区发展客户融资,处理青岛的客户的问题,该承诺给他所吸收资金数额25%的返点作为利润,客户由他来发展,合同是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公司给客户月息2%和红利4%(共计6%),这6%的不包括在给方某甲的25%返利之内。后来,该以公司的名义给方某甲发了聘书,聘任他作为青岛地区的负责人。方某甲发展客户,客户直接把钱打到该名下的账户,该按照打款金额的25%给方某甲的个人账户返点,然后依据汇款凭证和方某甲提供的清单给客户签合同,邮寄给方某甲,他再发给客户合同。有时客户先打款到方某甲的账户上,方某甲再转账,这时他就直接将返点扣下。方某甲在青岛地区共发展了100余人,吸收资金约1.4亿元,公司给他打的返点金额约3500万元。(四)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方某甲吸收存款人民币954万元;被告人方某乙吸收存款人民币21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乙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甲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甲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某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方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方某乙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方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正峰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红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