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同亮与被执行人汪建国、陈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同亮,汪建国,陈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黄同亮,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汪建国,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月凤,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建国名下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