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化天津有限公司与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58号A座201。法定代表人夏浙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58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国,总经理。上诉人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审 判 员  王 新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紫君 更多数据: